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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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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更好发挥股权投资在促进创新资本形成、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带动更多要素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建立科技创新股权投融资信息共享机制

 

(一)建立科技企业融资需求库。面向科技型企业和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常态化征集融资需求并建立融资需求库。承担国家及自治区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可直接入库。鼓励金融机构将服务对象中有融资需求的科技企业推荐入库。对入库企业分层分类、动态管理,及时向银行、保险、创投等机构精准推送,鼓励金融机构及创投机构积极对接并提供投融资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及创投机构参与科技项目立项、科技企业融资需求入库审核。

 

(二)搭建投融资信息化服务平台。依托自治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全区金融资源和科技企业信息,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推送、对接撮合、咨询策划等服务。加强科技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探索建立以创新能力为核心的科技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和信用风险“画像”,为投资机构获客及风控提供数据支撑。

 

(三)加强科技企业投融资服务。深化科技金融战略合作,加强与区外优秀投资机构对接交流,常态化开展科技项目路演推介、融资对接活动,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高频高效对接。联合投融资机构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挑战赛等活动,通过赛事平台挖掘优质项目源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高等院校、自治区实验室等与股权投资机构密切合作,深入挖掘科技成果市场价值并跟踪推进转化,实现资本和创新创业协同互动。

 

二、大力发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

 

(四)吸引创投机构来宁落地。优化创业投资机构设立服务,完善“照前会商”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间有关创投机构登记注册、基金备案、投资运营等信息的共享互通,提升创投基金市场准入、募资、退出等便利化程度。鼓励保险资金加强机制创新、产品创新,依法依规为创业投资提供长期资金支持。落实自治区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五)引导创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支持覆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创新发展。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满2年的投资管理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只奖励1次,每家机构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行业骨干企业、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等联合金融机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创投+孵化”模式,为科技企业成长、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平台、政策等组合支持。

 

(六)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培育等方式,建立覆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投融资体系。对于投资科创类的政府投资基金,对应管理费可在绩效考核结果最终确认的基础上上浮20%,同时政府出资部分的收益全部让渡给社会资本,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等重点产业的早期优质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

 

(七)构建“补投贷”联动机制。对承担关键技术攻关和重点成果转化项目的科技企业,探索构建“项目支持+创业投资+科技信贷”联动支持机制,有效发挥自治区级财政资金带动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外部投资机构加强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在科技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推动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协同合作,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的中长期信贷资金支持。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对接自治区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高校院所等,投资支持原创核心技术突破并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三、优化科技创新股权投资服务和保障

 

(八)拓宽科技创新股权投资退出渠道。鼓励被投企业通过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规范、股债融资、股改上市,将重点被投企业纳入自治区上市后备资源,加强跟踪和上门服务。积极争取在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认股权、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并购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投资基金(S基金),支持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通过投资份额转让、协议买卖、并购重组等方式退出。对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自治区按上市进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后再奖励50万元。

 

(九)加强科技创新股权投资风险管理。完善科技创新股权投资监管机制,抓好源头风险控制。利用数字化监管平台,加强基金管理人、投资人、投资项目底层资产穿透审核和基金运作合规性监管。进一步健全创投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科技金融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对股权投资行业发展中面临的系统性、跨部门问题加强协调支持和服务供给,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十)健全支持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坚持保护创新、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纠正偏差的原则,落实容错免责机制,在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已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但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政策变动等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免除相关责任,不作负面评价。

 

 

 

本措施自20245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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