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促进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宁政发〔2015〕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加大财政与金融融合度,积极探索运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加快产业发展,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性质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财税改革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加大财政与金融融合度,以建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为突破口,增强融资功能,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促进区域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吸引区内外社会资本进入工业、农业、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对外开放以及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构建财政资金与金融资源、社会资本之间的系统联动机制,为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二)性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导向、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运作。
(三)目标任务。到2017年,自治区级政府产业引导资金规模达到30亿元,在农业、工业、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对外开放等领域设立子基金,通过对在自治区注册的基金进行引导式投资,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我区初创期中小微企业以及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使在我区注册的基金数量、筹资规模实现大幅度增长,形成较为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积极支持设立本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优势特色产业的扶持力度。到2020年力争全区吸引社会资本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加速推动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集聚,形成立足宁夏、辐射西北乃至全国的投融资平台,增强区域金融服务能力。
二、加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入,完善管理运行机制
(四)创新公共财政对产业发展的多元化扶持方式。大力清理、归并、整合、规范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界定公益性、准公益性、竞争性等专项资金边界,取消“小、散、乱”、绩效不明显以及纯竞争性领域的专项扶持资金。对具有一定外部性或“市场失灵”确需保留的准公益性或竞争性领域专项,要改变现行的行政性分配方式,积极探索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主要采取股权投资(含配套中央政策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跟进投资、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投保贷一体化、助贷基金等多种方式,与金融资源紧密结合,撬动社会资本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投资于子基金的规模不低于年度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模的50%,子基金的投向应主要面向我区。
(五)建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多渠道投入机制。自2015年起至2017年,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支持农业、工业、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对外开放等领域的专项资金,每年按照年度预算30%的比例用于增加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模。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实现的收益及退出资金,原则上要继续用于补充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实现滚动发展。鼓励部门积极探索建立与中央部门发起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合作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要根据财力状况、优势特色产业现状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增加基金规模。积极探索财政投入、国资收益、基金增值和社会资本投资及捐助(捐赠)等多渠道并举的滚动投入机制。
(六)建立决策与执行相分离的管理机制。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建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决策指导机构,一般由政府领导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资金筹集、支持方向、总体投资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专职管理机构,负责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信息发布、子基金申请材料受理、尽职调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应当设置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自治区成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指导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确定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管理制度,审定引导基金投资计划、规模调整、退出方案等,协调解决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自治区财政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
三、规范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运作,促进区域资本市场发展
(七)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撬动作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形式支持设立子基金,原则上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允许区、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但共同出资比例一般不应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自治区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一般不应超过25%。对主要投资于初创期小微企业的基金,以及社会效益较好、募资难度较大的子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以及其他相关条件可适当放宽。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及政府相关部门不参与其日常管理和项目决策。完善子基金管理机构收益分配机制,实行固定收费加业绩奖励政策,积极吸引区外高水平的投资管理机构、精英金融从业人员,以及相应的审计、法律、咨询、评估、券商等中介机构落地宁夏。
(八)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在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上,要吸引金融资源、社会资本投资于区域内符合产业政策的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重点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新三板”挂牌企业、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培育一批具有潜质的中小企业,支持壮大我区上市后备资源,促进重点企业并购重组,推进企业加大改制力度,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九)强化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风险防控。加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制度建设,制定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明确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机构的具体程序,细化申请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关条件,以及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对单一子基金的出资额度或比例限额等条款,防范和分散运营风险。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运作应当公开透明,面向全国公开征集子基金项目,并对拟出资的子基金建立投资前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审计制度。
(十)促进子基金规范运作。申请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支持的子基金,必须具有完备的管理架构和法人治理机制,募集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专注性、独立性、稳定性,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具有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对于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导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闲置时间较长的,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应及时退出。
四、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激发创业投资活力
(十一)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投资奖励。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区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企业的,投资获利退出时,可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
(十二)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2号)相关规定,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企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完善政策措施,着力推动我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健康发展
(十三)建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备选项目库。区直相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熟悉产业政策、掌握产业发展规律、了解投资项目情况的优势,按照各自职能和行业规划,建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备选项目库,实行动态更新,积极推介相关领域重点项目,体现政府调控导向。凡在我区注册并发起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均可免费共享自治区级投资备选项目库信息,并自主做出投资选择。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发布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项目投资信息,搭建投资项目企业与基金的对接平台,做好项目对接和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发展环境,但不能指定或干预具体投资项目。
(十四)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实施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人才专项工作计划,加大对基金投资相关领域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积极支持引进熟悉金融创新、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且对我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发展做出贡献的基金投资人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落户、居住、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为高端投资人才提供便利服务。鼓励相关专业部门与专业投资基金及管理团队达成人才培养协议,通过交流、委托培养等多种形式加强区内专业基金投资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打造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聚集区。通过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运作,积极鼓励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实际,开展各类创新型基金运作模式,努力提高本地区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创新发展效率。根据全区金融业、工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布局,鼓励银川市、石嘴山市积极打造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聚集区,使基金管理机构、投资人、创业团队、中介机构形成规模聚集效应。其他市(县、区)也可积极探索建立投资聚集区,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十六)建立推进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组织协调监管机制。由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牵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建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组织协调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及各有关部门及时分析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和产业发展情况,根据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意见,共同协调推进全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健康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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